关于贯彻落实《河南大学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芦海燕
发布时间: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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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各单位:
请按照《河南大学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
河 南 大 学
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送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送管理,明确移送处理的依据和内容,规范移送处理程序,跟踪移送处理结果,切实防范廉政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移送处理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规定;
2.《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3.《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工作的意见》;
4.《河南大学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提出,审计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违法违纪线索”制度规定。
二、移送处理的程序
学校审计处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责任人存在的问题线索,需要移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经与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事先沟通后,由发现问题的审计组主审人员代拟“河南大学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送函”,填写移送审批表,将移送函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请审计处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复核;复核无误后,报主管副处长审阅并提出具体意见;经审计处处长签批,报请河南大学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审计处将移送相关资料送达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并及时索取送达回证和跟踪落实移送处理结果。移送处理过程中形成的移送审批表、送达回证、移送处理反馈结果等,是重要的审计资料,必须归档保存。
三、移送资料主要内容及要求
1.河南大学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送函;
2.河南大学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送清单;
3.审计报告;
4.移送事项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移送的问题,要保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承担责任界定明确。
四、本办法由河南大学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移送函
附件
移 送 函
校审移字 [20 ] ( )号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
根据《河南大学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将 审计发现问题线索有关材料移送你处予以处理。
附件:1.河南大学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送清单
2.审计报告
河南大学审计处
年 月 日